就业创业政策宣传

钦州日报 2018-05-18 21:57 大字

一、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一)就业创业登记:办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或法定劳动年龄及合法劳动收入的劳动者,以及自主就业创业劳动者。(二)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二、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等。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贫困家庭劳动力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下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一)就业技能培训。五类人员可自主选择经全市各级人社部门批准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自主参加培训的五类人员,可自行选择经全市各级人社部门批准自主开展创业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四)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于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组织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设区市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考核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以及企业新增岗位就业人员。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六、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

七、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八、创业扶持补贴

对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且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九、带动就业补贴(一)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一定标准的带动就业补贴。(二)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视吸纳贫困劳动力数量给予一定标准的带动就业补贴。(三)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对在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定标准的带动就业补贴。(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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