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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车酿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伤者后向司机追偿

北部湾晨报 2017-11-13 11:08 大字

(记者叶凯云通讯员陆珏燕)钦州男子严某醉酒后在广东从化驾驶自卸货车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死两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严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保险公司又向严某追偿垫付的交强险11万元。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保险追偿权纠纷,判决严某给付安邦保险公司某分公司11万元。

2014年7月9日凌晨,被告严某持准驾车型为E的驾驶证,醉酒驾驶其所有的制动系、灯光系、转向系不合格的轻型自卸货车沿广东256省道行驶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安全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案外人周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案外人黄某、梁某)相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黄某、梁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从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严某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安邦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者周某的父母诉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安邦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共计11万元;同时判决严某赔偿死者家属、伤者近30万元。判决生效后,安邦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已支付11万元,履行完全部的赔偿义务。

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保险追偿权纠纷。法院认为,被告严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不合格机动车,导致受害人周某死亡、黄某、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广东省从化市法院据此判决安邦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共11万元。安邦某保险公司已按生效的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有权就已向受害人支付的交强险赔偿款11万元向被告严某进行追偿。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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