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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徽在身正义在心——记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员额检察官黄基委

北部湾晨报 2017-11-08 12:12 大字

晨报记者叶凯云通讯员苏莹

一个检龄仅有五年的检察官,从企业管理员到检察院侦查员再到员额检察官,他就是钦北区检察院公诉部员额检察官——黄基委。2012年入职,从检五年。先后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后经遴选,成为钦北区检察院首批员额检察官。参与查办多起渎职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出庭支持公诉,办理各类公诉案件180件,现已成为公诉部门办案骨干力量。

严谨办案转变思维

2016年4月,廖某某、凌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销售走私香烟。对侦查机关认定非法经营的数额及数额计算方法,三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均不认可。辩护律师认为应该按走私价格计算非法经营的数额而不应以正规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按此计算,凌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达不到5万元,故其辩护律师认为凌某某的走私行为不构成犯罪。

黄基委了解各方意见后,再次对案件材料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发现廖某某、凌某某、黄某某销售的某些品牌走私香烟确实能够查清销售价格,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数额不够准确。于是他果断转变思路,避开争议焦点,不在非法经营数额上再作纠缠。在公安机关补充相应的证据后,以非法经营卷烟支数为定罪依据向钦北区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后廖某某、凌某某、黄某某及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卷烟数量没有异议,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敢于监督尽职履责

被告人周某、苏某某系夫妻,曾两次采用非法手段逼迫未成年人冯某某到钦北区一啤酒摊卖淫,涉嫌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法院以缺少嫖客的证言证实冯某某在啤酒摊实施卖淫行为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迫卖淫罪。

收到法院判决书后,黄基委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主观上具有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且现有的证据已充分证实冯某某在啤酒摊被迫卖淫的事实。

2017年4月24日,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改判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苏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2017年8月,黄基委办理了一件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龚某全与被害人龚某权系亲兄弟,因山林纠纷问题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致使龚某权的左侧眼眶上壁、左侧鼻骨骨折。黄基委审查案件后认为,龚某全与龚某权的山林纠纷问题如得不到彻底解决,就算追究龚某全的刑事责任,也难保以后双方不再发生冲突,为避免今后双方冲突酿成更大的恶果,有必要组织双方到争议山岭明确权属,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2017年9月1日,黄基委与公安侦查人员、村干部及双方当事人一起翻山越岭到达存在争议的山岭,组织双方明确山岭界线和林木归属,得到双方的认可。在黄基委的耐心说法和积极调解下,龚某权对龚某全的行为也表示谅解,要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桩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从每一件案子、每一个细节入手,真正做到心系群众,公正为民。从检五年,无论是在自侦部门,还是在公诉部门,黄基委始终谨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毫无保留地为检察事业奉献自己的全部身心。检徽在身,正义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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