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灯左转弯未让直行车酿事故法院判左转弯车主担70%责任
2016年2月,邱某的轻型厢式货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某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一份是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一份是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为30万以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2日。
2016年8月7日20时,杂货店老板邱某要店里的雇员黄某驾驶其货车送货,途中,经过一个路口,黄某驾驶货车左转弯,与未戴安全头盔的班某酒后驾驶的二轮的摩托车直行,因两车同时行驶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班某倒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之后,班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身亡。2016年9月5日,交警部门作出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班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了损失11.8万元给班某的家属。但对于其余损失,保险公司拒不赔偿。班某的家属经过几次与对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处黄某、邱某共同向班某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56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对以上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肇事司机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道路运输的从业资格证,依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免赔。邱某辩称,班某家属要求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理赔,保险公司对商业险拒赔理由不充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运输行业的驾驶员无相关从业资格证或从业资格证失效或注销,并不能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黄某持有准驾车型为A2A3E类机动车驾驶证,表明其具有驾驶员资格,尽管其从业资格证已注销,但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因此,对保险公司关于黄某从业资格证失效或被注销而免除其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黄某在本次事故中驾驶货车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班某酒后驾车不确保行车安全且未戴安全头盔,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班某也存在过错,结合全案事实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对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由黄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班某家属自行承担30%的责任。据此,钦北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各项损失30万元;邱某赔偿给班某家属各项损失4万元;黄某对赔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的货车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该合同所约定的免赔条款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可免赔,取决于上诉人对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是否尽了充分告知的义务。在事故货车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中并没有该车车主邱某的签字或认可,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尽了充分告知的义务。近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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