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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优化全市畜禽养殖布局,提高生态环境质量钦州首次划定畜禽禁(限)养区

北部湾晨报 2017-06-29 11:24 大字

(记者唐云建)日前,《钦州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外公示,该方案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和市内江河无污染为目标,围绕“美丽钦州·生态乡村”的工作要求,明确防城港市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的原则、依据、范围及要求。

根据方案,此次划定的禁养区范围覆盖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米范围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境内主要江河(钦江、茅岭江、大风江、南流江)及主要支流汇入口向上追溯2000米常年水位线或常年洪水淹没线沿岸两侧200米范围;市、县(区)建成区范围内自然水体沿岸两侧200米范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而此次划定的限养区范围,则在禁养区外延500米内。

据了解,在划定的禁养区内,将禁止规模饲养畜禽,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置。而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划定的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不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或不合格,且又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已建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但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畜牧与饲料科韦子先表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今年防城港市首次规划禁养区及限养区,下一步,该方案经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届时全市将可合理优化畜禽规模养殖业生产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确保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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