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低于最低标准三人起诉要求补偿
(记者徐志强通讯员黄巍)黄某、刘某和符某三人在钦州市某服务中心从事管理员工作,月工资为880元,低于钦州最低工资标准,三人来到钦北区法院起诉要求经济补偿,法院予以支持。
据悉,钦州市某服务中心是依法成立的国有企业,黄某、刘某、符某于2015年入职于该服务中心,为临时聘用人员。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三人月工资均为880元。2016年7月,三人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与该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起诉该中心赔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金额和经济补偿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5年1月起,钦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钦北区法院审理查明,黄某、刘某、符某工资均未达到标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钦州市某服务中心分别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工资3860元给三人,并分别支付经济补偿金12600元。
判决生效后,该中心没有履行赔偿义务,黄某、刘某、符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近日,执行法官对该服务中心进行明理释法,如果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将会被纳入“黑名单”,并处以罚款,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将严重受损。该服务中心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三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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