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擅自买游戏机家长退货成功
钦州市民薛女士最近在打扫家里卫生的时候,在小孩的房间里发现了一台PS4家用游戏机,还有一张发货清单,发货清单上记录了游戏机的型号、买家姓名、金额等信息。回想自家小孩这个学期成绩下降得厉害,老师也反映说小孩上课没精神,精力不集中,薛女士又生气又痛心,认为是这个游戏机惹的祸。
不过在薛女士冷静下来,细细看过发货单之后发现,发货清单的打印日期是今年4月17日,买家姓名并不是自家小孩,而是一个姓陈的人,收货地址是育才路某数码图文店,而游戏机的价格竟然高达1489元。经过追问,薛女士的小孩承认游戏机是自己在该数码图文店用压岁钱买的,而该店老板陈先生是从网上订货的。薛女士觉得自己的小孩才刚刚14岁,那个数码店的老板不应该卖这么贵的东西给小孩,特别容易是让小孩沉迷其中的游戏机。于是便到数码店和该店老板陈先生理论,要求退货,但是该店老板认为买卖自由,不同意退货。
近日,薛女士和该数码店老板协商无果之后,到钦北区工商局白水塘工商所投诉,白水塘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开始被申诉方坚持游戏机已经卖出一段时间,而且包装已经打开,不同意退货。但在调解员依法融情的讲解和劝导下,该数码店老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薛女士退货。
工商调解员在谈起这起纠纷时介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上述纠纷中,14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1489元的游戏机,超出其能力范围,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要看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家长是否追认,若家长追认有效即为有效的合同;若家长认为买卖无效,该交易就是无效的合同,所以商家应该接受退货。(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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