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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还没收房物业费已超3000元》后续报道无故延期收房需按合同缴纳物业费

北部湾晨报 2017-05-09 10:15 大字

(记者梁生)日前,本报以《业主还没收房物业费已超3000元》为题,报道了钦州中地·滨江国际小区业主黄先生未签字收房,物业公司要求交纳3年的物业费的事情。对此,市住建委高度重视,日前就该业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

物业收费有法律法规依据

据了解,《物业管理条例》所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是针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而不是针对业主自己家里专有部分的管理服务。即使业主未入住,作为其所共有的那部分物业(不动产)已经享受到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即房屋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的日常维护、管理服务。

市住建委物管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之前物价部门在核准中地·滨江国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已经将整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全部平均分摊到了小区全体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里了,物业服务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个业主或几个业主未入住,管理成本就会相应的减少。若个别业主未交物业服务费,表面上看是损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实际上可能损害到了全体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购房合同有相关约定

经查,业主黄先生在第16幢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幢楼于2014年8月28日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业主购房时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从出卖人发出交房通知书起超出15日,不论买受人是否有验收或使用该房产,均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并承担该房产的一起责任及相关义务。”

因此,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房屋交付使用之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业主按照《业主临时公约》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的约定,按时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业主以未入住为由提出免交物业服务费的诉求没有依据。

协商未果可走法律途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因物业收费产生争议的,业主可以直接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协商未果的,可以向物价部门反映调解和投诉处理,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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