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起典型案例

南国今报 2019-12-17 15:59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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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

该案系全国首例外逃人员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黄艳兰曾担任桂林地区物资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桂林地区物资局副局长等职务。

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涉案资金运作期集中在1993年至1999年,时间跨度长,资金高达十几亿元,涉及的银行账户、期货账户、证券账户及相关子账户高达上百个,申请没收的在上海的房产23处,价值2.2亿多元人民币,这些房产都转让到国外有关人员名下,证据收集艰难。广西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中央追逃办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为全国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成功的范例,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外逃人员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规范提供了素材。

黄振东受贿案

该案系自治区政府新闻办通报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情况发布会公布的5名厅级领导干部涉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之一,由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9年至2016年,黄振东利用其担任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职务便利,通过本人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办理资格证书、逃避刑事追责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私营企业主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25万元。

莫东培滥用职权、受贿案

灵山县原县委书记莫东培(正处长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莫东培在担任钦州市钦北区区长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指示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用财政资金代广西钦州林湖公园有限公司缴纳税款448万余元,后该笔税款无法追回,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其在担任钦州市钦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明知林湖公司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9790万元,仍违反有关规定同意为林湖公司办理了钦北GC2012-12号地块和钦北GC2012-1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2005年至2017年,莫东培利用其担任钦州市经贸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贸委主任、市河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市工信委主任,钦州市钦北区区长、区委书记,灵山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106万元人民币和5000加元。

莫东培一审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黄朝空贪污案

该案由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0年至2017年6月,黄朝空利用其担任怀书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并协助渠洋镇政府从事农村低保补助费发放、危房改造的职务便利,采取欺骗、隐瞒的方法先后侵吞11户农户的农村低保补助金共计21.509万元。2015年,黄朝空明知其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条件,仍利用职务之便,以妻子名义申请危房改造指标,骗取危房改造补助金1.8万元。

黄朝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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