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中心“变身”庭审现场百余名“准司机”深受教育

钦州日报 2019-12-17 09:26 大字

灵山讯 今年12月2日是第八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为从源头提高“准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灵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联合灵山县人民法院以一场别开生面的庭审,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对100余名在校驾驶学员进行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12月2日9时,在灵山县顺昌机动车考试中心,经过简单的一番布置,一个简易却不失庄严的法庭就形成了。灵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并当庭公开宣判。

2019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忠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由灵山县伯劳镇往武利镇方向行驶,途中,撞到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陈某先,造成陈某先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忠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时,陈某忠持D类的驾驶证,但已经超过有效期,处被注销可恢复状态,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庭审在法官的主持下有条不紊地进行,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程序,根据陈某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现场100多名“准司机”和交警的见证下,法庭当场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在这里,我真诚地对被害人家属说声‘对不起’,同时也希望庭下的各位‘准驾驶员’对我的案例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忠对自己无证驾驶、危险驾驶的行为深感懊悔。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都颇有感触。学员黄晓祯表示:“这是我第一次接触庭审,这次的庭审对我来说,是一堂普法课,也是一堂安全课,更是一堂人生课,我拿到驾驶证后一定会小心谨慎驾驶车辆,坚决杜绝无证驾驶、危险驾驶”。

到机动车考试中心巡回审理交通肇事罪案件,这是交通安全教育方式的一次创新,实现了公安交警和检察院、法院在共同处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的业务衔接,通过当事人的现身说法,达到了对“准司机”以案说法式的直观教育,让准备取得驾驶证的“准司机”增强对交通法规的敬畏之心,自觉养成守法驾驶的习惯。

(覃成朝 邹家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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