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死亡后被按无名尸火化,6年后家属起诉医院和殡葬部门 两单位因不作为被判赔1.8万元

南国早报 2019-10-26 15:57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通讯员周微

8年前,吴某晕倒在路边,被送医后因病死亡,医院以无法核实其身份为由,按无名尸体交由殡仪馆火化。6年后,吴某的家人才得知其已死亡,遂将南宁市某医院及某殡葬管理处一起告上法院。10月25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通报,南宁市两级法院认定,南宁市某医院和某殡葬管理处因分别不作为,被判共赔偿吴某家属1.8万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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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一男子死亡后被按无名尸火化

吴某是灵山县人,租住在南宁市。2002年4月底,吴某曾因受伤到南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时,吴某在医院留有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婚姻、民族等信息,亲属信息记录了其妻子的姓名,还有两人共同的住址,但没留电话。

2011年1月25日,吴某被路人发现倒在路边不省人事,后被送往上述医院就诊。两天后吴某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自发性颅内出血并脑疝。吴某入院时身上只有门诊病历,无身份证。在治疗过程中,也没有吴某的家属在场,治疗费7000多元也没有人支付。

吴某死亡后,医院以无法核实其身份、死后无法联系家属为由,制作了一份《尸体移交处理意见书》,建议殡葬管理部门按照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尸体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南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在该意见书的背面签字:2011年1月30日南宁市某医院已将情况报告派出所,请某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加盖公章。

2011年1月30日,某殡葬管理处到医院接收吴某的尸体,于次日将尸体火化后将骨灰装在骨灰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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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

6年后家属状告医院和殡葬管理处

2017年8月4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发出《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集中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在附表中记录了吴某的公民身份号码和户籍所在地。2017年8月7日,灵山县公安局转发该通知给吴某的妻子及子女,其家属这才知道吴某早在6年前已死亡并被火化。2017年9月26日吴某的户籍被注销。

随后,吴某的妻子及子女,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南宁市某医院及某殡葬管理处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其家属认为,吴某死亡后,医院及殡葬管理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处理吴某的遗体,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赔偿他们精神损失费5万元。

某医院及殡葬管理处均认为,他们对吴某尸体的处置行为合规,不存在任何过错。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的妻子与子女申请对殡葬管理处提供的骨灰是否为吴某的骨灰进行鉴定,因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鉴定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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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两单位因分别不作为被判共赔1.8万元

法院认为,吴某曾在2002年4月在南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过,当时的病历上记录了吴某的各项信息。2011年1月25日,吴某被再次送到该医院治疗时,有姓名、年龄和地址的信息。医院虽然在当时记载联系不上近亲属,但医院未能举证证明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几次、如何联系吴某的近亲属。即使吴某未提供电话,但医院仍应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联系吴某的近亲属,或可以通过吴某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当地基层组织联系吴某的近亲属。南宁市某医院未能证明已经穷尽各种方法、最大程度履行积极联系吴某近亲属的义务,也没有按规定履行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义务。

而某殡葬管理处未举证证明已经严格履行要求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后才接收尸体的义务,以及已经履行《南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积极联系逝者近亲属的义务。没有证明履行了存放尸体7天的义务,在接收尸体的次日,即批准殡葬服务机构火化尸体,也无法证明履行了保存逝者有关遗物的义务;以及在接收尸体时,未严格核对身份,导致无法确认火化后的骨灰是否为逝者吴某的骨灰。

由此,法院认为,南宁市某医院、某殡葬管理处分别以不作为,侵犯了吴某家属人格权,导致吴某的近亲属不能在当时及时行使死亡事实知悉权、决定遗体处理权利、参加遗体告别和遗体火化活动的权利等。

综合各项因素,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南宁市某医院赔偿吴某的近亲属精神损失费10000元,某殡葬管理处赔偿其近亲属精神损失费8000元。南宁市某医院不服上诉,南宁市中院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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