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支七大队原副大队长 终审获刑9年

南国今报 2019-01-18 16:01 大字

◎后续报道

今报钦州讯(记者钟小启)近日,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原大队长韦剑(副处级)等6人受贿一案,由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韦剑等人犯受贿罪被判处12年至3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本报1月12日10版曾报道)。日前,对该大队原副大队长黄伟、钦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原协警褚能智受贿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黄伟被判有期徒刑9年,褚能智被判有期徒刑4年。

经查,黄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高支七大队民警、副大队长期间,伙同褚能智等人利用职权为涉嫌走私车辆通过高支七大队管辖路段提供帮助,多次收取涉嫌走私人员送给的好处费。其中,黄伟伙同他人共收受人民币308.92万元;伙同褚能智共收受人民币394.37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规定。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指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黄伟、褚能智的刑事责任。

灵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黄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褚能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黄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4万元;褚能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黄伟、褚能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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