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候选名单的公示

钦州日报 2018-07-16 10:48 大字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和表彰活动的通知》(厅函〔2018〕14号)文件要求,钦州市经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决定推荐钦州市灵山县烟墩镇人民政府等5个单位为“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冯红玉等11名同志为“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现予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8年7月14日-2018年7月20日。公示期内,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形式向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钦州市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电话:0777-3688156,

传真:0777-3688156,

邮箱:qzmw3688156@163.com

地址: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1号市行政信息中心A303室

自治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钦州市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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