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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烧杂草引发山火自首获轻判

北部湾晨报 2016-08-22 00:00 大字

(记者 李家坤)不少农户习惯在开垦农田时将杂草在农田里就地烧掉,这样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田肥力,但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日前,灵山一农户就因在割草开垦农田、清理杂草的过程中不慎引发火灾,被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4月10日,农户秦某在灵山县肋骨岭山脚的农田处开垦。当日下午,割完草的秦某点燃杂草堆后未注意防护,造成火苗趁风势引燃周边杂草并迅速蔓延开来。虽然秦某与闻讯赶来的村民奋力扑救灭火,但却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止余火复燃措施便回了家。当日21时许,余火复燃,引发肋骨岭一带森林火灾,烧毁了被害人梁某等20余户农户种植的荔枝树、桉树和松树,共计面积4.52公顷。

事后,秦某主动到灵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在此前赔偿了受灾种植户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因情节较轻,又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每年4月至10月农事活动密集,踏春野炊活动增多,是火灾的高发期。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森林防火,须防于未“燃”,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报警,切不可大意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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