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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辞退员工 法院判决赔偿

北部湾晨报 2015-12-18 02:45 大字

晨报记者李鹏钧通讯员韦国坤

灵山县某电器销售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农某,灵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农某失业赔偿金1045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491元,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1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不需向农某支付失业赔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公司向农某支付失业赔偿金6296元、经济赔偿金31491元。

案件回顾

2005年12月,农某进入灵山县某电器销售公司工作,职位是三轮车司机兼商品配送员。2014年6月30日,该公司经理口头辞退了农某,并于当天支付农某3000元。该公司从2011年1月份开始为农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但没有办理过失业保险。农某被辞退后,向灵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农某失业赔偿金1045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491元,对农某要求该公司补交2005年1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的请求不予支持。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1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不需向农某支付失业赔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公司认为,一、农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虚报巨额三轮车修理费,营私舞弊,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利益。农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公司支付3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表示今后不再要求公司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此乃农某真实意思表示;二、农某不符合《劳动法》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三、《保险法》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失业赔偿金,仲裁委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裁决该公司承担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

农某辩称,灵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正确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农某并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时服从领导安排,报销三轮车修理费是按照修理的真实情况和公司的财务制度办理,并不存在违规问题。公司辞退农某没有依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以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农某被辞退时领取的3000元并不是经济补偿金,而是其应得的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奖金的一部分。

法理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某自2005年12月进入该公司工作,两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农某属农村居民户籍,其用工身份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该公司没有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为农某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农某被辞退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于农某的身份是农民合同制工人,其被辞退后可回原住所地务农,其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严格讲不属于失业状态。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为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给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缴费时间每满1年按当地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第三十六条“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的规定,法院确认农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农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一次性生活补助,而不是失业保险金。该公司没有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农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向农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农某在该公司工作8年7个月,农某的损失数额是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2倍。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法院依法确认该公司应向农某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为9296元。

对于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若农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该公司解除与农某的劳动合同则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公司主张其辞退农某是因为农某严重违反其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该公司解除与农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农某被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749.5元,农某在该公司工作8年7个月,按9个月计算2倍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1491元。

该公司辞退农某时支付的3000元的性质,农某主张是其应得的奖金,但不能举出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该款应在赔偿金中予以扣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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