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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油费起冲突持械伤人获刑

北部湾晨报 2015-10-14 09:24 大字

(记者李鹏钧通讯员黄津钰)灵山县陆屋镇的青年邹某,因购买汽油时的油费问题,三言两语就与店主起了争执,随后与同伴商量要“教训”店主,最后持械致一人重伤二级。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

2014年6月20时许,邹某与其他三名同伙(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一起到灵山县陆屋镇的一间校油泵店处购买汽油。店主郑某称10元一瓶的汽油已经卖完,只有15元一瓶的汽油。加油后因油费、找钱慢等问题与郑某发生争执。邹某等人加油离开后,便共同商议要对郑某实施报复。于是四人回到其中一人家中拿了铁水管后再次折返,把摩托车停放在距离校油泵店四十多米远处后,四人各拿一根铁水管步行到校油泵店对郑某实施殴打,致使郑某的头部、手部等部位受伤,随后四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暂定为重伤二级。广西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的精神状态为脑外伤所致智能损害(轻度);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同年9月28日,灵山县公安机关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于广东省东莞市将邹某抓获,当日即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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