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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未成人卖淫 三男子被从严处罚

北部湾晨报 2015-04-15 10:03 大字

钦州市灵山县陈海某、姚某某、陈某强迫未成人卖淫案,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灵山县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陈海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判决。

2014年6月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陈海某、姚某某、陈某驾驶一辆租来的面包车,以去摘荔枝为由将两名17岁多的女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骗到灵山县新圩镇某村委会一偏僻处,然后以林某某、陈某某的姐妹钟某燕欠钱不还而躲避为由,要林某某、陈某某说出钟某燕的下落。因无法联系上钟某燕,三被告人便威迫林某某、陈某某卖淫替钟某燕还钱。

随后,三被告人将两被害人带到灵山县灵城镇某沐足店与店主谈还钱的事。接着,三被告人驾驶面包车将两被害人带到该村委另一偏僻处,继续强迫替钟某燕卖淫还钱,两被害人被迫答应。

次日凌晨3时许,陈海某接到嫖娼者的电话后,与姚某某、陈某驾驶面包车将林某某、陈某某带到灵城镇某商务酒店卖淫。林某某被迫卖淫一次并将卖淫所得的其中100元人民币交给姚某某。陈某某到约定的房间后躲避寻找脱身机会。陈海某、姚某某、陈某在该酒店找不到陈某某,便将林某某强行拉上面包车并带到灵城镇一出租屋里看管,陈某在酒店守候陈某某。

天亮后,陈某、姚某某发现陈某某从酒店出来,便驾驶摩托车追赶已逃上一辆三轮摩托车的陈某某,陈某某逃到灵山县中医医院打电话报警时,陈某、姚某某才驾车离开。同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出租屋处抓获陈海某、姚某某、陈某,并从陈海某身上查获林某某交出的人民币100元。

一审灵山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某、姚某某、陈某强迫卖淫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应当酌情予以从严处罚。姚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陈海某、姚某某、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姚某某不服并上诉称,其没有强迫被害人卖淫,被害人是自愿卖淫替钟某燕还债的,原判定罪错误。

二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姚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于日前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方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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