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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材公司不卖药 专为药企开发票灵山一公司制造假象,为外地8家药企虚开5000多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南国今报 2014-12-04 19:48 大字

今报钦州讯(记者赵敏 通讯员赵子钦)安徽女子黄某伙同他人,在灵山县注册成立一家药材公司,为安徽、北京、山东、河南等地的8家药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000多万元。近日,钦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黄某今年43岁,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在钦州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发票犯罪,于去年7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钦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今年3月12日,钦州市公安局将她移送钦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黄某伙同王某、郝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灵山县新光建材装饰市场及那隆镇茶子村各租一个套间,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场地,注册成立灵山县威龙中药材有限公司,2012年8月27日变更为灵山县威龙药业有限公司,通过制造药材收购和销售活动的假象,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在无真实药材交易的情况下,黄某等人为北京、安徽、山东、河南等地的8家药企,虚开《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15份,金额合计5000多万元,受票企业实际抵扣税款840多万元。

钦州市检察院认为,黄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840多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05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今年9月25日,钦州市检察院向钦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11月28日,钦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大部分被告人不认罪,并对自己的罪行进行翻供,控诉方检察院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庭审后,法庭宣布休庭,待进一步审理后再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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