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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偷鸡不成便杀人一人被判死缓,一人被判无期

北部湾晨报 2014-11-26 10:35 大字

(记者黄荣友通讯员赵子钦方小波)灵山县两名男子黄朝某和黄创某入室偷鸡,不料被人发现,其中一名男子将他人捅死。日前,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黄朝某死缓,判处黄创某无期徒刑。

2013年9月13日20时许,黄创某向黄朝某提出去偷被害人韦某某家的阉鸡。次日凌晨1时许,黄创某、黄朝某携带蛇皮袋、头灯、水果刀等工具来到韦某某家附近,黄创某拿蛇皮袋进入鸡舍偷鸡,黄朝某在鸡舍外负责望风。

韦某某听到狗叫声怀疑有人偷鸡,便叫其子梁某某去鸡舍查看。梁某某走近鸡舍发现黄朝某,梁某某质问并上前抓住黄朝某,黄朝某企图挣脱,两人厮打在一起,梁某某即呼喊韦某某,黄创某听到鸡舍外的搏斗和呼喊声,因担心罪行败露而一直躲藏在鸡舍内。

韦某某闻讯赶来帮助梁某某。黄朝某为抗拒抓捕,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朝梁某某和韦某某捅刺,梁某某被刺中胸部和手臂数刀,致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韦某某被刺伤手臂,黄朝某刺伤两被害人后逃离现场。

黄创某待鸡舍外无人时,携带偷得的4只阉鸡逃离现场,销赃得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四只阉鸡价值人民币360元。

经法医鉴定,梁某某系被锐器刺中左胸部,刺破心脏,导致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韦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黄朝某、黄创某分别于2013年9月14日和10月28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近日,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朝某、黄创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朝某在抢劫犯罪中致人死亡,应依法惩处,由于犯意不是其提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黄创某属作用相对较小主犯,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黄朝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处黄创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360元给被害人韦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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