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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盗用摄影作品被判赔800元

北部湾晨报 2014-07-07 11:15 大字

晨报记者黄荣友 通讯员赵子钦

案情:某房产公司在开发灵山县某小区时,主办了“美丽灵山,微笑瞬间”人像摄影有奖征集活动。房产公司公告明确参赛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房产公司有展出权。黄某于2013年2月26日用其摄影作品“初摄人生”参赛,房产公司在3月18日、21日未经黄某许可,两次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原告参赛的摄影作品,分别在灵山版两个广告公司的广告小报发布。黄某知道后,要求房产公司停止侵权,房产公司随即不再侵权。

法院判决:2014年1月13日,黄某将房产公司和两广告公司,告上钦州市中级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房产公司表示愿意与原告和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原因,双方调解未果。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房产公司超越其拥有的展示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告两广告公司违反了对广告中所使用的摄影作品的来源合法性的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黄某主张三被告赔偿其因著作权被侵害造成的利益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由于三被告在侵权行为中所获经济利益无法确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结果,故应参考国家版权局的相关作品的付酬标准。结合其他因素,酌定分别由被告房产公司赔偿800元,两被告广告公司各赔偿100元,合计共赔偿1000给原告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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