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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私用他人相片做3岁幼儿起诉维护肖像权获支持

北部湾晨报 2014-05-19 11:30 大字

(记者李鹏钧通讯员 施国安)一房地产公司擅自用他人的照片作楼盘广告,被侵权的3岁小孩起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肖像权。近日,灵山县法院判决广西某房地产公司赔偿600元、另两广告公司各赔偿200元给原告小志(化名)。

2013年初,为了推广楼盘,广西某房地产公司在灵山县举办以其在灵山县开发的楼盘为摄影场景的人像摄影有奖比赛。要求参赛的作品要在其楼盘现场采景拍摄,将照片发布在该公司指定的网站展示。同年2月23日,小志及其家人到指定的楼盘取景拍摄了一张人物肖像照片,并按规定上传到某网站。后来,广西某房地产公司没有经过小志监护人同意,分别于同年3月18日、3月21日在两个与其合作的广告公司的广告报刊上刊登了小志参赛的照片,并配上相应的广告语。小志的监护人于同年3月21日发觉小志的相片登在两广告公司的报刊上时,致电到广西某房地产公司投诉。随后,该公司停止了刊登该广告。2014年1月,小志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广西某房地产公司、两个广告公司连带赔偿利益损失8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在两个广告公司经营的报刊上刊登半个版面以上的文章向小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小志及家人到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的楼盘取景拍摄人物肖像照片,目的是参加摄影比赛,按活动方案,广西某房地产公司虽然对照片有展出权,但未经小志监护人同意,并没有取得使用该照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权利。而广西某房地产公司未经小志监护人同意就使用了小志的肖像做广告,其广告的内容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商业广告;两广告公司在没有征得小志监护人的同意,就在其经营的广告报刊上使用小志的肖像做广告。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小志肖像权的侵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三被告的行为过错程度和利益获得大小,应由广西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两广告公司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另外,三被告刊登小志的肖像,展现的是小志的正面形象,并只在二期报刊上使用,侵权行为发生后及时停止刊登广告,自动停止侵权行为,降低对小志的侵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没有给小志造成严重后果,也未造成公众对小志社会综合评价的降低,也未影响其的工作和生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完全支持。因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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