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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一初二女生被风扇毁容

南宁晚报 2013-11-04 10:16 大字

灵山县某中学初二女学生黄某在教室里被位于其上方的坠落的风扇扇叶刮到左脸颊,致其受伤。灵山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校方赔偿黄某后续治疗费用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据灵山人民法院披露,今年10月8日,灵山县某中学初二女学生黄某在教室上认真听课。突然位于其上方的风扇坠落,转动的风扇叶刮到黄某的左脸颊,致其脸部及眼角顿时鲜血直流。虽然立即送往医院经治疗,没有造成更大严重的后果,但原本青春靓丽的女生嘴角至脸颊处却不幸地留下了一道长达6厘米的明显的疤痕,已经构成轻度毁容。

事发后,黄某父母多次与校方沟通索赔无望后,黄某父母一怒之下将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学校就黄某的整容、治疗等费用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校方疏于对学校风扇的安全检查维护,导致风扇非人为因素无故坠落致使黄某毁容,应当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故做出上述判决。 (北部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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