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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赵野母亲离家出走父亲对儿子言语粗暴儿子怀

兰州晨报 2013-12-27 19: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赵野)母亲离家出走,父亲对儿子言语粗暴,儿子怀恨捅死疑似“小三”获刑无期。宣判后,被害人父母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12月26日,记者获悉,省高院驳回了被害人父母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现年19岁的兰某一直在其父在庆阳市镇原县平泉镇经营的一家餐馆打工,因其怀疑父亲和该饭店收银员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母亲离家出走及父亲对其态度粗暴,遂产生杀死刘某的念头。2012年11月14日15时许,他向父亲索要回四川老家的路费遭到斥骂后,便从宿舍内取出一把折叠刀,在饭店里连捅刘某腰背部6刀,导致刘某死亡。

案发后,兰某父亲报案,兰某在饭店宿舍内被警方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亲属也与兰某父亲达成赔偿15万元的民事赔偿书面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该案提起公诉后,被害人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庆阳中院一审审理该案时认为,兰某因怀疑其父与被害人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持刀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费的诉请,因双方亲属在侦查阶段,对民事赔偿问题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丧葬费等经济损失15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兰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据此,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兰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刘某父母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兰某的自首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兰某量刑畸轻,请求判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3万余元,其父母还以案发后考虑到兰某父子都是外地人,为了暂时先拿到一部分赔偿金,被迫无奈之下才与兰某父亲签订了赔偿协议,因此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兰某应依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数额予以赔偿。

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兰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部分判决均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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