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武亚新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在网上活动也日
制图/武亚新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在网上活动也日渐频繁,通过网络这一广阔的平台,进行正常的娱乐社交之余,还有个别网民为寻求刺激,进行淫秽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传播活动。然而,有上述行为的网民自以为网络是虚拟的,谁也不会发现也无伤大雅,但需要明确的是,传播淫秽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要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一 男女试衣间拍摄不雅视频传播男子被警方刑事拘留
7月14日晚间,一对青年男女在试衣间内进行性爱行为的不雅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北京警方随后介入调查。7月19日晚,北京公安发布消息称,不雅视频拍摄于4月中旬,已有4名涉案人员因传播淫秽视频被拘留。警方通报称,7月15日,接到不雅视频的举报展开调查工作。经查,该淫秽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于4月中旬在朝阳区某服装店试衣间内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后视频在传递给微信朋友时流出并被上传至互联网。警方先后将男子孙某某等人控制。孙某某将淫秽视频上传新浪微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外3人因传播淫秽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警方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二 建立QQ群吸纳数百成员下载色情图片供大家浏览
2014年12月25日,正宁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分别判处利用互联网建立组群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的庆阳2男子翟甲、翟乙各有期徒刑10个月。经查明,2013年3月,生于1992年的翟甲在其QQ上建立“庆阳女公关服务群”,并在群内将自己的名片设计为“庆阳男一号”,担任群主,将生于1991年的翟乙QQ号加入该群,设置为管理员,负责向群内接收新成员。之后,翟乙在互联网上下载黄色色情视频及图片,供群内成员浏览、下载。经正宁县公安局远程及现场勘验,该群共有成员495人,从该群内共提取黄色电影89部,被群内成员下载次数总计4290次、提取黄色图片169张。
主持人:本报记者 李升
嘉宾: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剑明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振山
主持人:我国法律对于在网络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邱剑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新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可按照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李振山:与2004年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相比,《解释(二)》加大了对于未成年人淫秽信息的处罚力度,如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显提高了量刑的标准。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却允许或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以及明知是淫秽网站,而提供资金支持或提供服务从中获利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行为,可明确规定为犯罪。
主持人:网络上传播不雅视频是否涉及犯罪,亲友间传播又会不会被处罚呢?
邱剑明: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传播的内容是否构成法条中的要件,最终是否构成“淫秽物品”,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鉴定。从法律上来说,不雅视频、信息等被传到网上,不管是制作者上传还是由他人上传的,都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范围如果超过了“三百或六百人次以上”就已经达到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可能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网站的经营者或者是管理人员想要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和关注度而传播“淫秽物品”,也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李振山:以牟利为目的在公共空间上传20部以上的淫秽视频,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即便是不以牟利为目的,上传40部以上的淫秽视频,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相关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然而,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主持人:淫秽、不雅视频的传播,作为网络发布平台及其管理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邱剑明:当有害视频信息出现后,作为网络发布平台及其管理方,应当加以甄别及时删除,没有及时删帖和过滤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网络发布平台及其管理方制作并转发,就不仅仅是口味恶俗,而是“病毒式”传播,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对当事人造成影响、伤害乃至危险的,按照法律规定就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毕竟,就此事而言,当事男女在商场试衣间自拍,虽然有伤风化,但没影响公众,应该受到道德谴责,而视频传播者的“病毒式”传播,就侵犯了当事男女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违反《刑法》三百六十四条: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网络发布平台默许不雅视频的传播,也不能摆脱干系。我认为,这属于与视频发布者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明确,网络发布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不雅视频,任其传播是共犯,加力推广是主谋,最好的做法是一删了之。
李振山: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如经公安机关查证在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或者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两万元以上,就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主持人:不雅视频被传播,作为视频当事人是否违法,网民观看、保存、传播不雅视频又是否违法?
李振山:对于当事男女,如果不是本人将视频传播到网上,仅仅是自己拍摄不慎被他人利用,本人并无法律责任。对于上传视频者,应承担传播淫秽物品的治安行政方面的责任,传播广泛、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此外,如果是违背视频中当事人意愿而上传视频,上传者除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还应当承担侵犯他人隐私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罪的刑事责任。拿案例一来讲,如果当事男女是自娱自乐,在商场试衣间自拍,虽然有伤风化,但没影响公众,最多只是道德谴责。而视频传播者侵犯了视频男女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散布个人隐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可追究法律责任。
邱剑明: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公民不能看什么,网民观看此视频的行为并未构成违法。违法往往是对他人造成侵害,而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就案例而言,观看者本身没有对他人造成侵害,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看,网民保存视频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从实际情况角度出发,若网民只是将视频保存下来,并没有对其进行传播,那么并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影响,这一情况下,公安部门很少且没有必要将责任追究到保存视频的网民个人。但如果网民在观看完不雅视频后,又将其在公共空间传播,这一行为可能构成违法。如果经公安部门鉴定,这个视频构成“淫秽物品”,那么网民对视频进行公开传播的行为,就涉及到法律禁止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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