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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款2万元 案发后全部退赃 庆阳民政局原副局长 被免予刑事处罚

兰州晨报 2016-06-03 00:55 大字

兰州晨报讯(记者董子彪)庆阳市民政局原副局长何某某(女)在5年前接受他人请托,收受2万元现金为对方安置工作。6月1日记者获悉,宁县法院依据案发后何某某退赃等实情以其犯受贿罪,作出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2009年12月份,刘某的儿子入伍服役。服役期间,城镇兵安置卡尚未下发,刘某担心失去安置工作机会,便找时任正宁县民政局安置科工作人员曹某(已判处)要求为其儿子办理安置手续。2010年6月份的一天,时任庆阳市民政局安置科科长的何某某受曹某的请托,为刘某的儿子安置工作提供帮助。当日,刘某和其朋友到西峰与何某某一起吃饭。饭后送何某某回家的过程中,刘某等人将装有现金的女式包送给何某某,后何某某发现包内装有2万元现金,遂将此款带回家中据为己有。2011年5月份刘某儿子被安置工作。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退回涉案赃款2万元。该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何某某在担任庆阳市民政局安置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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