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去世留两套房 争遗产 八兄妹上法庭

南充晚报 2018-04-08 09:01 大字

图据网络

我应该继承全部房产!

你从小抱养出去的,这房子没你的份!

一女子遇车祸去世,留下住房等遗产,因她没有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她的7个兄弟姐妹继承了她的遗产。她另一个从小抱养出去的胞兄向法院起诉七兄妹,称他死亡的妹妹与他一起抱养给了同一户人家,要求继承死者的全部遗产。

那么,原告所称究竟是不是事实?法院又将如何判决呢?

1. 妹妹去世 抱养出去的哥哥要求继承遗产

2013年11月26日, 住在顺庆城区的中年妇女李从芳遇车祸去世, 留下了两处房产。 李从芳一生没有结婚, 无儿无女,父母也早已去世,因而她的这两处房产,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她的父母一共生育了9个儿女, 李从芳的其他8个兄弟姐妹都健在, 其中7个是父母带大的,只有一个叫李从和的哥哥从小抱养给了邻乡一户人家。按照法律规定,抱养出去的子女, 无权回家参与继承父母和兄弟姐妹的遗产。

然而,2017年7月7日,李从和却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继承妹妹遗产的另7个兄弟姐妹告上了法庭。 他提出, 死者李从芳与他一起抱养给了他的养父母, 只有他才有权继承妹妹的全部遗产。

法院立案受理后, 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原告李从和声称,他与胞妹李从芳都是嘉陵区某乡王有金和朱清涟亲生的, 他们在很小的时候被父母抱养给了邻乡的李灵、 蒲含玉夫妇。 李从芳于2013年11月26日因交通事故去世, 留下了两处住宅(含车库)等遗产,而李从芳和他的养父母早已去世, 并且李从芳没有子女,所以她去世后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但她的财产却被胞兄弟姐妹王东高、王东发、王东荣等7人占为己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李从和向法院提供了所在村委会的书面证明材料, 证明李从芳从小抱养给了他的养父母。

但王东高等7被告却辩称, 李从芳没有抱养给李灵、蒲含玉夫妇。在母亲朱清涟去世前,已签订好财产继承协议,并在公证处公证过。 他们原被告和李从芳是亲生兄妹,但原告李从和从小被李灵、 蒲含玉夫妇收养。李从芳一直与母亲朱清涟生活,从来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李从芳去世时母亲朱清涟还健在,母亲是遗产的第一继承人,朱清涟在2016年5月17日去世, 她生前已将财产分配,他们属于合法继承。7名被告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他们所在村的村委会证明材料,证明李从芳没有抱养给李灵夫妇的事实。

2. 法院调查 认定死者未曾抱养

顺庆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查明原被告与死者李从芳的父母王有金与朱清涟共生育了9名子女。因邻乡的李灵、 蒲含玉夫妻没有生育子女, 他们收养了9兄妹中的李从和,李从芳一直随王有金与朱清涟生活,她本名叫王小芳,后为了招工需要跟随李灵姓,改名为李从芳,但从未跟随李灵、蒲含玉夫妻生活过。王有金1990年去世后, 李从芳继续和母亲朱清涟生活在一起, 直至2013年李从芳因车祸去世。

那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事实收养证明”和“村委会证明”这两张相互矛盾的证据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法院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证人罗双证实, 他本人系李从和所在村的会计, 对李从和家庭情况并不清楚,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按李从和的要求书写了该份村委会证明;证人赵琏证实,他本人系村主任,对李从和家庭情况并不清楚,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只通过和罗双电话联系后,就在证明上盖了村委会的印章。

3. 诉请驳回 只因收养关系不成立

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 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从芳是否与李灵、 蒲含玉夫妻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从查明的事实上看,李从芳一直随王有金与朱清涟生活, 并未与李灵夫妇生活过, 仅是为了招工需要而更改了姓氏。

另外,李灵、蒲含玉夫妻已经收养了李从和,如果再收养李从芳并不符合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法律规定。综上,李从芳与李灵、蒲含玉夫妻并未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而原告李从和与李灵、蒲含玉夫妻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相关法规,李从和与李从芳不存在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李从和要求继承李从芳遗产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4月初,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从和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王毅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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