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再提升 城市低保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9.7%和9.4% 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在上年基础上抽调6.3%

陇东报 2018-04-07 01:01 大字

城市低保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9.7%和9.4%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在上年基础上抽调6.3%

■通讯员曹正才

本报讯为进一步织牢编密民生保障网,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救助供养补助标准工作的通知》,再次提高庆阳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和特困救助供养标准。

《通知》决定,城市低保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9.7%和9.4%,全市保障标准和人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495元和430元。其中,西峰、庆城、环县3县(区)保障标准提高7.4%,达到510元;华池、合水、宁县、正宁、镇原5县保障标准提高12.1%,达到48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在上年基础上抽调6.3%达到3720元,重点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持续保障25.07万名农村低保对象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即:一类对象年补助标准达到3720元,二类对象年补助标准达到3480元,三、四类对象年补助标准保持上年1008元和696元不变。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7566元(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7032元,护理照料补助为534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分别达到8000元、5388元,其中: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为6420元和5064元,护理照料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1580元、324元;分散供养对象护理照料标准按全失能(重度失能)、半失能(中度失能)、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三档确定,全失能(重度失能)每人每年3600元,半失能(中度失能)每人每年2400元,供养人员住院护理每人每天不高于120元,轻度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由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通知》精神,庆阳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在5月底前,全面完成提标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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