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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董子彪实习生张爱菲陕西省乾县人杨某某无证

兰州晨报 2015-11-13 00:47 大字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 实习生张爱菲)陕西省乾县人杨某某无证驾驶一辆重型平板挂车停靠路边,未料一酒驾司机撞上该车,酿下一死一伤惨案。案发后,杨某某竟然潜逃,最终被抓获。11月12日,庆阳中院终审该案,维持“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一审判决。

2014年7月13日,何某某驾驶陕D09**挂号重型平板挂车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前往华池县县城运送货物,车主之子杨某某随车同行。7月14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无证驾驶该车从华池县县城返回,途经庆城县境内青兰高速G22线1368KM处时,为等候货款临时停车在路边。凌晨2时许,朱某醉酒驾驶小轿车搭载张某某途经杨某某停车处时,与挂车的左后部发生追尾,致张某某颅脑损伤而死亡,朱某重伤。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与父亲、何某某共同商定,由何代替杨某某承担事故责任,杨某某按照每日200元支付何承担事故责任期间的误工损失。随后,杨某某失去联系,公安机关遂上网追逃。9月5日,杨某某被江苏省大丰市公安局抓获。

经鉴定,重型平板半挂车事故发生前反光标识的粘贴不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2014年7月23日,杨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1万元。

庆城县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反光标识粘贴不符合国标要求的车辆,夜间临时停车占用高速公路行车道,致朱某醉酒驾驶发生追尾,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损害后果,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其与他人合谋隐瞒其驾车肇事真相,在事故调查期间逃逸,逃避法律追究,交通肇事逃逸。一审依法宣判后,杨某某提出上诉。

庆阳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正确,故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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