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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队员强奸幼女一审被判3年10个月,检方提起抗诉 不构成自首行为,二审从重改判5年

兰州晨报 2012-08-10 01:0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郭玉红)8月9日,记者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治安队员安某奸淫幼女一案作出终审改判,撤销原判法院对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的一审判决,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现年22岁的庆城县青年安某,是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保安大队治安中队的队员。2011年7月2日下午2时许,公寓楼里年仅11岁的玲玲(化名)外出为奶奶买方便面时,在岗楼处遇见正在执勤的安某。平日相熟的两人互打招呼、嬉戏玩耍,一路追逐打闹到安的宿舍。之后,安将玲玲抱在怀中亲吻时突发淫念,并不顾小女孩的反抗,将其拽进宿舍内的卫生间,扣锁房门实施了奸淫。

原审法院认定,案发当日,安某便主动前往玲玲祖父家中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书写保证书。当晚,安某还将强奸玲玲的事实告诉其领导刘某,并在刘某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据此,原审法院以安某具有自首情节为由,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宣判后,庆城县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自首与事实不符,且重罪轻判为由提出抗诉。原来,安某在犯罪事实暴露后,被公安机关传讯途中才向带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单位负责人简单讲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投案自首。此外,安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刚满11岁的幼女实施强奸,情节恶劣,根据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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