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法院 强制执结一起租赁物返还案

陇东报 2018-07-24 02:05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罗九龙)7月15日,宁县法院强制执行了一起租赁物返还案件。

据悉,2016年,魏某某承建宁县盘克镇晨曦花园建设工程后,任某某欲承包该工程劳务,便租赁李某某所有的圆鑫QTZ5010塔式起重机一台。租赁后因工程无法进行等原因,致李某某塔式起重机闲置至今。经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后,任某某在判决书确定的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李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执行的标的物圆鑫QTZ5010塔式起重机被案外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三人以施工方拖欠其土地租赁费、看场费为由实际控制,执行中经协调,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三人同意配合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前,执行人员制定了详细周密的执行预案,对潜在风险进行了事前预判,并请求公安派员到场协助维持现场秩序,配合处置突发事件。7月15日一大早,主办法官、装卸工人一行前往执行现场,实地查看现场状况,检查大型机械设备运行状况。

因属烂尾工程,加之连日的阴雨导致原有场地无法施工,执行人员协商后向周围耕种该地块的农民协商借道施工。经反复协商,在补偿了土地青苗损失后进场施工。于当天18时许,最后一辆运输车驶离现场,装载机平整了土地,执行标的物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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