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积极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陇东报 2021-01-22 00:39 大字

本报讯(见习记者唐晓庆)1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起案件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人张某栋、张某、吕某娟在生产和销售豆芽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添加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中,检察机关要求被告张某栋等三人支付豆芽销售价款672元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720元,三人互负连带责任,并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若被告拒绝,则在媒体上公开判决。案件将在合议庭评议后,依法择期宣判。

这起案件为什么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涉及哪些方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公益诉讼部)检察官刘芳。

刘芳介绍,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空气、河流、土壤的污染问题,毒豆芽、毒油条、毒猪肉等侵害广大消费者健康权益的问题。对此,尽管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行政监管机制,但从实践上来看,上述违法行为即使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因为损害往往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导致无法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从而使违法行为游离于有效的司法监督之外。这就需要一个主体来代表国家、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弥补公益诉讼主体的缺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检察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而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

记者了解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2015年7月开始试点,2017年6月正式入法,2017年7月全面开展,庆阳市被列为全国试点市。5年多来,庆阳市两级检察机关紧盯生态环境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大胆创新,积极实践,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新时期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全新的监督职能。”刘芳说。

据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发现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66件,立案453件,履行诉前程序179件(发出民事公告57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122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0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行政公益诉讼1件,其中,法院已审结3件,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其余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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