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显著特点

陇东报 2019-07-28 00:37 大字

根据庆阳市物业管理实际制定出台的《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填补了庆阳市物业管理法规上的空白,为物业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整体来看,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一是授权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管理需要,对特定事项作出特别约定。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规约还可以对住宅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停车管理、垃圾管理、广告管理等作出特别约定。

二是确立了业主监督委员会制度。

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服务合同情况提出质询,进行监督;对业主委员会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进行监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补交、续交和使用提出审计意见;对电梯、消防、治安监控等设施设备运行组织检查,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对公益赞助和共有的树木、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监督管理等。

三是建立了物业应急管理和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不超过一年的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八十一条规定,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代管且发生紧急情况危急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同时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查勘。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立即组织维修。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以上规定履行申请使用责任。

第八十二条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凭应急使用确认书、维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四是设立了物业服务企业不公布相关信息,毁坏海绵城市设施、挪用应急住宅专项资金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原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按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挪用应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应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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