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父债不一定子来还
案例一和案例三中都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人继承遗产负有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继承人实际获得的遗产价值为限。”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军表示,这里所说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就可能是父母、子女关系了。如果欠债人死亡,他的继承人在继承了遗产的前提下,才有还债的义务,而且还要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来偿还。像案例一,小李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他就应当替父亲偿还谢某的债务。
王军法官表示,这一条款还有两项规定:“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也就是说,如果欠债超出了遗产的实际价值,比如遗产仅有一辆车,而欠债达到80万元,那么继承人只需要以在的遗产来还债,对超出部分,则没有义务清偿。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他就没有一点偿还责任了。像案例三,刘某的女儿大刘书面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对于父亲欠房地产公司的房款,大刘也就没有清偿的义务。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鸿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与欠债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或子女就有还债的义务。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与儿子无关。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现实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 像案例二中,宋某签字认可了父亲的债务,其愿意替父还债,法律也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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