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捡到银行卡转走钱 犯信用卡诈骗罪
【以案说法】捡到银行卡转走钱 犯信用卡诈骗罪
本报记者朱宇鲲
行走在路上捡到银行卡该怎么办?华池县农民黄某捡到银行卡后,设法猜出银行卡密码,取走了卡里的1万元后,将银行卡扔掉。
近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信用卡(法律术语所规定的“信用卡”包括各类银行卡)诈骗案,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6年2月2日11时左右,华池县元城镇老庙咀村民黄某骑着摩托车前往乡政府办事,在路上捡到一张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银行卡,他拿起来看见银行卡背面写有“杨某某”名字。黄某之前知道乡政府给***户办的银行卡密码都是六个“1”。他来到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处,尝试输入六个“1”密码后,密码正确,查询账户余额1万余元,将其中1万元取出转入其妻信用社的银行卡账户后,将银行卡扔掉,骑摩托车返回家中。
2月3日早晨,受害人杨某某儿子发现自己刚从乡政府替父亲领取的***卡丢失,急忙到信用社查询,营业员告诉他卡内1万元被人转走。次日,被害人向华池县公安局刑警队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将1万元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审理
华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捡得他人银行卡后,冒充持卡人进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审理此案的李志虎法官介绍,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包括各类银行卡,在日常生活中,普通老百姓认为捡到的银行卡又不是盗取、骗取的,用一下也不会有多大的过错,但没有想到已经触犯刑律,而且处罚的程度比盗窃罪还要重。还有一类案件是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如果使用数额较大,同样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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