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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后自杀酒友也担责

甘肃日报 2016-04-11 11:04 大字

男子醉酒后自杀酒友也担责

本报记者徐俊勇

和朋友饮酒本是件高兴事,但家住华池县的刘某却因和朋友喝酒酿出悲剧。刘某妻子还与刘某的5名酒友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刘某妻子郭丽(化名)诉称,2015年11月4日晚8时许,杨某提着酒来到她家,与她丈夫刘某喝酒。随后,郭某、高某、薛某、苟某先后也来到她家喝酒。她丈夫原本酒风不好,喝酒过量后经常以自杀等行为耍酒疯,但5人在明知这种情况后,没有劝阻她丈夫,致使她丈夫因饮酒过量,头脑失控,将自己捅了一刀,后经华池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就此事,郭某等每人只赔偿她及家人2000元,现请求法院判决5名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

被告辩称,他们喝酒是刘某约来的,喝完酒后他们就离开了。刘某自杀发生在5日凌晨2时许,而且是在他家里,距离喝完酒已经过了几个小时,刘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关系。死者死亡后,出于同情,他们每人给原告支付了2000元。

【审理】

华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明知自己醉酒后神志不清、脾气暴躁,仍然邀请他人与之饮酒,且醉酒后自杀,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其妻郭丽明知丈夫酒量有限,醉酒后脾气暴躁,但对丈夫的饮酒未加劝阻,应负次要责任。被告杨某、郭某、苟某明知刘某酒量不行,逢喝必醉,仍然与之饮酒,致刘某自杀。3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偿责任。被告薛某虽未参加喝酒,但应当预见醉酒后可能发生不安全因素,也应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高某中途退出,有一定责任。

综观本案,5被告在与刘某饮酒过程中虽未出现强迫、威胁刘某饮酒的行为,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按公平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如下:被告杨某、郭某、苟某、薛某每人补偿原告各6000元,被告高某补偿原告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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