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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搬运货物受伤 雇佣双方共担责

甘肃日报 2016-05-13 10:42 大字

【以案说法】搬运货物受伤 雇佣双方共担责

本报记者 徐俊勇

搬运瓷砖时,瓷砖外包装破裂,导致瓷砖滑落将脚砸伤。当受害者向雇主要求赔偿时,双方却发生了矛盾。近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务受伤责任纠纷案。

2015年5月17日,朱某购回两车瓷砖,让张某联系几个人来卸砖。张某便约了张红和其他4人一起卸砖。在卸车过程中,张红从车上接下一整箱瓷砖准备往存放处放置时,该箱瓷砖外包装带突然断开,包装纸箱破裂,整箱4块瓷砖滑落,砸在他的右脚上,致右脚受伤。随后,张红被送到华池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于是,张红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某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2521.61元。

法院向被告朱某送达起诉状后,朱某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追加张某为该案被告。经初步审查,法院依职权追加张某为被告。

被告朱某辩称,原告张红在卸瓷砖过程中受伤属实。但他将卸瓷砖的活承包给张某,张某承揽后雇佣了他人卸瓷砖,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应该由雇主张某承担责任。另外,原告住院期间,他也垫付了近3000元的医疗费。

被告张某辩称,朱某购回瓷砖后叫他联系几个人卸瓷砖,他便联系了4人与他一起给朱某卸瓷砖,他们5人平等为朱某提供劳务,朱某给他们支付劳务费。原告张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该由接受劳务的朱某担责任,他不负责任。

【审判】

华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仅是劳动力的价值。而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劳动力。承揽事项具有特殊性,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含一定的技术成分,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承揽合同关系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分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益成分。

该案中,被告张某与其他4人一起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按照劳动量的多少分配劳务费,张某在整个过程中与其他4人是平等的,没有从中获得额外的报酬及收益。故法院认为,张某、张红等5人均为被告朱某提供劳务,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原告张某因瓷砖外包装带突然断开,包装纸箱破裂,瓷砖滑落将其右脚砸伤。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法处理问题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故原告张某的损失,由被告朱某与原告张红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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