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伤合水县政法委副书记 老人二审因故意伤害罪获刑3年
西部商报讯(记者 宋芳科 实习生 边斐)2015年11月,合水县政法委副书记董某某被人捅伤,经鉴定,董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而伤人者为一七旬老者。2016年8月4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判决,董某某系被郭某某用折叠刀所伤,为此检察机关以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4年。该案上诉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要件,并以故意伤害罪改判郭某某有期徒刑3年。
起因:冤案平反 赔偿未满足
郭某某案的起源最早还要追朔到1964年,当年,合水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5年。1982年1月15日,合水县人民法院以(82)合法刑申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某无罪。1982年6月11日,合水县人民法院以庆地法办(82)10号批复,拨付冤狱生活补助费。2014年4月3日,郭某某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同年5月15日,合水县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请、不予赔偿的决定。郭某某遂以生活困难为由长期上访,合水县信访局于2015年5月27日就郭某某上访一事与相关部门及人员达成协议:“由西华池镇民政办每月支付郭某某生活补助1000元,领完10000元为止”。
回放:在政法委办公室持刀伤人
2015年11月2日8时许,郭某某以所给1000元花完,租的房子冷为由前往合水县信访局上访,未找到县信访局局长,进入县委办公大楼一楼政法委副书记董某某房间。政法委干部王某告诉郭某某有事到政法委办公室说,郭某某未予理睬。8时30分左右,董某某来到房间,劝说郭某某离开,郭某某不听解释,对董某某大声辱骂,斥责其不解决自己的问题,董某某见状到政法委办公室。这时,政法委几名干部进到董某某房子劝说郭某某,遭到郭某某辱骂。董某某返回房间,将郭某某往起拉,郭某某从上衣兜内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持刀向董某某胸部刺去,董某某侧身闪躲,刀子戳在董某某左大臂上,董某某见状双手抓住郭某某拿刀子的右手,在夺刀的过程中,董某某的左手被刺伤。后闻讯赶来的刘某某等人将郭某某手中的刀子夺下。董某某被送往合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鉴定,董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据此,合水县人民检察公诉认为,郭某某在上访过程中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以此提起公诉。合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上访过程中,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郭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进展:二审以故意伤害定罪 改判3年
一审宣判后,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他没有主观上的杀人故意,在撕扯过程中他是误伤了董某某,并非蓄意杀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够准确。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合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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