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 免责条款,为见义勇为“撑腰”

半岛都市报 2022-04-08 11:20 大字

因打架拉架频繁出现的“见义勇为”行为,网评诸多。

有评论认为,明哲保身让人道德情感上过不去,当见义勇为发生后,尽可能避免发生“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才好。

也有评论称,见义勇为是一种彰显优良道德风尚的助人行为,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应予鼓励。司法部门当弘扬正气,为见义勇为者“撑腰”,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正能量。

平度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所谓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理解和认识见义勇为行为,首先,“无险”则无以为“勇”。见义勇为行为一般是在紧急和危险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人必须面对灾害、歹徒,不怕牺牲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挺身而出以阻止不法行为与灾难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以保护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其次,见义勇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正义”。即行为人出自内心的正义感和道义上的责任感,面对“义”与“利”的抉择时,勇敢选择了“义”而放弃了自己的“利”。第三,见义勇为者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社会救济性。见义勇为者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在一定情况下可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相应的救济责任,由国家和社会对见义勇为者予以补偿。

面对发生在耿立刚身上的“特殊的见义勇为”,庭审法官表示,见义勇为本是历来崇尚的社会美德,近年来“扶不扶”“劝不劝”“救不救”等问题成为社会痛点,由于担心因救助他人而陷入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不少人对见义勇为畏首畏尾。

“该案中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见义勇为人对该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表示,《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的最大意义在于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为社会善行进行了法律上的托底,彻底为好人消除“劝不劝”的顾虑,让出手相救不再畏首畏尾,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不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而《民法典》规定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对善意救助行为人的保护力度,超越了目前世界所有法律的规定,创造了世界民法史最大保护力度先河。

(文中李秋芳、耿立刚、耿立明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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