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书

山东法制报 2019-11-11 17:06 大字

青岛中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并徐年明先生:

贵公司与我镇于 2012年3月 29日签订的《投资协议》,贵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投资建设高标准大闸蟹等生态淡水养殖项目。

但时至今日,距《投资协议》签订已逾七年,贵公司在承包的土地及河道内未进行任何的投资建设,未实际履行合同规定的投资义务,不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反而常年多次进行挖沙等破坏性行为,水利国土部门都进行了违法处理,根据双方的《投资协议》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贵公司擅自改变场地及水面用途,甲方云山镇政府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及水面的使用权。

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及双方协议规定,我镇正式通知贵公司解除双方签订于 2012年 3 月 29日的《投资协议》,本解除通知自送达时生效,望贵公司接到该通知后三十日将相关的自有物品处理完毕,贵司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平度市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通知。

通知人:平度市云山镇人民政府

2019 年11 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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