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 让18岁少女圆梦

青岛早报 2019-09-23 06:04 大字

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

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决定权,既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又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教育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

对于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形式,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其中,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下面,让我们通过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三个典型案例来直观感受一下吧。

案例1

一念之差少女迷途不起诉助其重圆大学梦

今年8月,小美(化名)涉嫌盗窃的案子转到平度市人民检察院的时候,她刚好18周岁零两个月。据了解,小美的父母常年在外地打工,无暇关心和照顾小美,小美便利用暑假时间找了一份短工。同事徐某因年纪较大,不熟悉对智能手机操作,便向小美求助如何把银行卡绑定到手机上。小美因此得知了徐某的银行卡密码,便趁其不备调换了徐某的银行卡,并到自助提款机上将卡里的2400元盗走消费。5天后,徐某发现钱被人取,立即报警。小美很快被平度警方锁定。

对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来说,这本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盗窃案,但初为人母的她内心却是五味杂陈。因为她知道人生污点对一个刚满18的孩子的杀伤力是有多大。虽然法律是冰冷的,但也有属于自己的温度,宽严相济,适当的宽会比严更有利于小美将来的发展。

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小美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小美刚满18岁,年龄相对较小,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小美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小美的父亲已积极赔偿被害人5000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小美的任何法律责任,并且小美刚刚收到了一封大学录取通知书。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对小美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得知这个决定,小美的父亲又激动又愧疚:“是我跟孩子妈妈的错,前几年光忙赚钱了,忽视了对孩子的陪伴教育,没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今后我们一定好好教育她。谢谢检察官给我们的这次机会,谢谢! ”

在作相对不起诉的那天,小美也认识到自己因糊涂犯下的错误,并表示去了学校后一定好好学习,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她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案例2

车主酒后试驾检修车辆不起诉依法对其“网开一面”

小光(化名)的车辆几日前送修。那天一早,他接到汽修厂老板电话,说车马上就能修好,可以来取车。于是小光赶到了汽修厂,可是等到下午两点多钟也没拿到修好的车。小光饿得不行,就在汽修老板家里弄了点饭吃。因为之前经常来此处修车,小光跟老板关系比较熟悉,吃饭的时候见到墙角有啤酒,就自己开了两瓶“解解渴”。此后,小光就在一直在维修部等着。

下午三点半左右,车修好了,老板让小光试试车。小光便开着车,沿着汽修厂周边的大路准备开个来回,谁知刚出村口行驶了一百多米就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

办案检察官认为,小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并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本着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意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对小光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小光仍然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口角玩笑引发嫌隙不起诉挽回兄弟情

万老二(化名)是万老大(化名)的堂弟。一日,堂兄弟两人共同参加宴席。吃饭的时候,两人还有说有笑,可万老大的一句玩笑奚落无意间触怒了万老二敏感的神经。 “忘了为啥会扯到这个话题,只记得自己随口一说,说他儿子脾气老实,像妈妈,不像万老二这个当爹的那样脾气暴躁,他就不高兴了。”万老大回忆当时的情景,喝完酒后,堂弟在酒店门口堵着堂哥就开骂,两人谁也不肯罢休,最终吵起来了,直到共同赴宴的亲朋好友把他们拉开,才各自离去。

谁曾想,回家后万老二仍然消不了心中的火气,竟然跑到堂哥家里去想要继续理论,可发现堂哥并未回到家中。左等右等,万老二的怒火越烧越旺。 “起初,我只是想去我哥家找他问问为什么说我,我嫂子也一边劝我,一边给他打电话让他回来。可他就是不回。大约到了下午4点来钟的时候,我哥还是没有回来,我控制不住了,就把他家东西砸了。后来,我哥才回来报了警。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万老二对自己所作所为供认不讳。

案件发生后,在家族中长辈的见证下,万老二主动给堂哥赔礼道歉,并且将砸坏的物品给予了全额赔偿。堂哥也表示,已经原谅弟弟,大家都是一家人,不想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办案检察官认为,万老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万老二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考虑到二人之间系堂兄弟关系,案发后万老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万老二的刑事责任。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对万老二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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