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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电视遇欺诈 获赔3台电视,网购电视遇欺诈 获赔3台电视

青岛早报 2016-03-15 23:52 大字

网购电视遭遇虚假宣传获赔3倍、健身俱乐部宣传不实退还费用、美容店更换店面调解退还卡费、新电脑有3次维修记录商家3倍赔偿……昨天,市消保委发布2015年消费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市民遇到类似问题可保留好证据,向消费维权部门投诉。

案例一

网购遭遇虚假案 获退款及3倍赔偿

【案情】2015年10月,邱女士从某电器网上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5699元的电视机,当时邱女士因网站广告宣传语诱人而对该产品怦然心动,购买后却发现该电视机性能不尽如人意,不仅显像较慢,且存在漏光、闪屏等现象。邱女士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属欺诈行为,于是联系商家讨要说法,因与商家协商不成,邱女士到青岛市消保委求助。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网上商城广告应将产品全面、客观地展示给消费者,其效果对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有直接的影响,但该产品宣传语中 “最先进”、“全行业唯一”等宣传语违反了新《广告法》。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商家退还了邱女士购机款5699元,并赔偿了3台同型号电视,共计22700元。

【评析】此案是因经营者虚假宣传引发的消费投诉,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采取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消费,属欺诈行为。因此,本案商家退还购机款并按照3倍赔偿是合情合理的。

案例二

减肥不成增体重 宣传不实退全款

【案情】2015年6月,市北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市民王女士于当年2月花费2.1万元在某健身俱乐部给孩子报了减肥班课程,商家承诺100节课减80斤,孩子上完40节课后,体重非但没减却涨了5斤。双方曾自行协商过,当时商家口头承诺同意退费,但迟迟拖延不予兑现,再后来商家明确表示不同意退款,双方产生纠纷。

接到投诉后,市北区消保委启动人民调解机制,调委会先后组织3次协调会,细致对双方的分歧进行协调,经营者方面以合同未完成为由坚持不同意退款,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消费者认为从前期的健身减肥情况看,根本无任何效果,要求终止合同并全额退费。最终,经过沟通,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全部60节剩余课时费用,共计1.26万元。

【评析】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格式合同中的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及经营者对待消费维权的处理态度进行规范引导,经营者单方制定逃避应尽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随意扩大经营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案例三

美容健身退卡难 消协调解助维权

【案情】张女士自2012年和老伴在某美容院做足道、腿疗、腰、肾等保健项目,先后缴费10多万元成为终身会员。2013年该企业被并购,新美容院单方将其办理的终身卡改为次卡,张女士与老伴被迫进行次卡消费。2015年新美容店合同到期关门,又将老两口转到其他连锁店,因二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无法继续消费,到消保委投诉要求退卡。

接到投诉后,市北区消保委启动人民调解机制,调解委员会指出店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希望店方依法退卡,但店方仍然无理拖延。经过长达3个月反复协调,最终达成退卡协议,由该美容总店为消费者张女士退还3.7万元。

【评析】经营者承担了前者的债权债务后,应依法履行前期美容院与消费者签订的消费合同,即在原约定地点向消费者提供约定服务,并应按照原约定使消费者享受终身卡待遇,不能以企业并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购车合同遭违约 依法调解平争端

【案情】消费者于2015年9月在平度市某4S店签订购车合同,约定了车辆总价及型号,并交纳定金2000元。4S店口头承诺10月份可以提车,但到期后,车行以提不到车为由一直拖延交货,至2015年11月份,4S店又以出厂价上调为由要求消费者加价提车。消费者对4S店加价感到不满,希望4S店履约合同,原价购车。

经调查,投诉人提供的购车合同、定金收据等手续齐全,合同合法有效,提车加价属于4S店单方违约行为。由于生产厂家上调了出厂价格,该款车型已涨价4000元,如按原价售车则4S店要自行承担损失。消保委工作人员明确指出车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车行在价格问题上能够按合同履约。经过调解,由4S店赠给消费者2000元保养维修代金券、导航配件,并尽快提供车辆。

【评析】这是一起因合同违约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案例,调解中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合同违约责任的界定和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双方签订合同后,4S店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或交纳定金时,注意明确合同条款,对于合同约定的条款逐项核实、明确含义后再签署,避免商家的合同陷阱。

案例五

鼻炎膏虚假宣传 无疗效终获赔偿

【案情】消费者受某药店宣传广告的吸引,购买了20盒鼻炎膏,按要求使用了13盒之后,发现对鼻炎治疗无效,而且嗅觉也出现了问题。消费者联系店铺想要退费却被拒绝,到消保委投诉,希望将剩余的7盒鼻炎膏退款。

经调查,该鼻炎膏标注“鲁卫消证字”,是消毒产品许可证,并非药品。但该店的宣传单页上标注:“鼻炎就用XXX”、“XX疗法,是祖传秘方和高科技的组合,效果奇特、见效快、疗程短、愈后不易复发”等用语,已经明确表示了该产品用于鼻炎治疗。经调解,店主同意为消费者退款1584元。

【评析】这是一起因商家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案例,调解中主要解决的是产品标识属性和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鼻炎膏是消毒产品,不该用于疾病的治疗,在销售过程中,更不能作为药品宣传其治疗效果。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案例六

新电脑显旧记录 欺诈应赔3倍款

【案情】2013年9月15日逄女士在市北辖区某公司购买了一台电脑一体机,商家承诺三包时间为4年,2015年,电脑出现故障无法开机,联系商家进行维修,维修时发现该电脑出售给逄女士前已经维修过3次,逄女士要求商家处理,但商家一直拖延不解决。

接到投诉后,市北区消保委登州路分会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发票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维修点调取了维修记录,证明商场出售给逄女士的电脑一体机出售给逄女士前的确维修过3次。最终,商家退还了消费者购机款3400元,并赔偿消费者10200元。

【评析】消费者购买的是新机,而商场销售给消费者的是维修过3次的机器,而且事先没有告知,应当认定属于欺诈。商品的销售方应该给消费者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经营者明知该商品是二手商品却作为新品提供给消费者,违反了《消法》规定。

案例七

酒店擅自撤婚宴 赔1.2万违约金

【案情】2015年3月,王先生预订了一家高档商务酒店22桌室外大棚的婚宴,交了2.5万元的定金。可2015年11月,王先生突然接到商家电话,被告知其提前预订的婚宴被取消,要王先生到酒店取回定金。王先生认为,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金条款,但店家应按《合同法》的规定双倍返还定金,店家却只同意返还已交定金,于是投诉至市南区消保委。

市南区消保委了解到,拟办婚宴的室外大棚是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搭建,已被相关部门要求拆除。被诉酒店认为这属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不应给消费者双倍定金,只同意返还已交定金。经调解,商家最终答应除退还消费者定金2.5万元外,再按违约金条款赔偿1.2万元。

【评析】不可抗力是免除当事人违约责任的一般性抗辩事由,在合同中,设立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制度是为了合理分配风险,获得公正和合理的结果,实现合同公平原则。但不可抗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它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是人力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客观情况。本案中,拆除室外大棚虽是政府行为,但该大棚却是未经合法审批私自搭建的,应预见会被职能部门拆除的后果,不应视为不可抗力。

案例八

安保义务未尽到 致人烫伤赔万元

【案情】2015年4月,刘女士到黄岛区某美发店烫发,因美发店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刘女士头皮、面部、颈部不同程度烫伤(医院证明、照片为证),当刘女士与美发店商谈赔偿事宜时,美发店工作人员拒绝处理此事。

消费者认为,美发店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给她本人带来了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双重痛苦。头皮的烫伤有可能是高剧毒危险化学品中毒,需几个月后做出鉴定后才能谈赔偿事宜,并对此后较长一段时间的营养、恢复费用提出要求。美发店认为消费者的想法、要求过分。经过消保委两次调解,最终美发店同意为消费者提供1万元的赔偿。

【案例分析】经营者因不能提供安全的服务,导致消费者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消费者在此消费纠纷中,及时到医院就诊取得了相关的医学证据,并及时保留图像等,为日后的消费维权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案例九

知情权利被侵犯 商家应退还订金

【案情】王女士在城阳区某房地产项目选中一套房子,销售人员称首付40%即可,于是消费者现场缴纳订金2万元,与该项目达成购房意向。后期正式签订合同时,得知该项目贷款必须首付70%,由于自己不能筹够首付款,要求商家退回订金,商家拒绝。

消保委详细了解了该项目的销售情况、合同签订情况、及贷款情况等,多次向该项目负责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商家退还消费者订金2万元。

【评析】销售方为了产品促销,没有告知消费者贷款情况,造成了消费者不能购房,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且订金具有预付款作用,并不代表最终与商家达成协议,消费者如果取消预订,商家应当退还订金。

案例十

名表清洗遭损失 由商家合理赔偿

【案情】2015年2月21日,袁先生到城阳区某大型购物中心手表专柜清洗自己的手表,结果表芯进水生锈,导致其他各部件不同程度毁损,商家提出对手表维修,但袁先生认为手表价值不菲,维修后若再出现问题无法维权,要求商家更换新表头或者照价赔偿。

该表是消费者于2012年5月花费1.68万元购买,消费者认为手表进水后即使维修也会影响后期使用,如果再次损坏维权更难,因此希望更换新表头或按原价赔偿。商场向消费者表示会将表返厂修好。消保委工作人员与消费者、专柜负责人共同将手表送到专业机构,经检测后认为该表即使返厂维修也会因进过水而严重影响质量和寿命。经过消保委反复沟通,最终确定由商家赔偿9500元。

【评析】商场提供服务时导致消费者名表进水,虽然主动提出维修,但由于进水严重,即使经过维修,手表的性能和使用寿命也会大大缩短,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害,理应承担赔偿的责任。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表折旧率为每日0.05%,商家最终赔偿9500元合情合理。

本版撰稿 记者 孙启孟 通讯员 孙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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