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能否向父亲“女友”主张返还
[摘要]已故老人在10年前支付的巨额彩礼
案情回顾
朱女士自幼父母离异,父亲朱某已于2021年去世。
2010年初,朱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姜某。 10个月后,姜某主动提出结婚,朱某应其要求支付了88万元彩礼后,又按照姜某的意愿订购了价值300万元的房屋和价值50万元的车辆,且都登记在姜某名下。在姜某取得了彩礼、房屋和车辆后,拒绝登记结婚。原来她没有与丈夫离婚,并明确拒绝返还彩礼、房屋和车辆。朱某在情感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双重打击下,引发脑血栓紧急住院治疗,导致半身不遂。
在朱某生病后,姜某却一走了之。
待朱某的病情略有好转后,先后四次起诉姜某要求返还彩礼、购房款及购车款,合计438万元,但姜某通过拒接电话、故意不接受送达等方式恶意阻碍诉讼程序,导致朱某的诉求一直未能实现,含怨抱憾而终。
朱女士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巨额财产损失,了却父亲的遗愿。
拨开谜雾
接受委托后,案件事实看似清楚,但却在实践层面存在诸多挑战:朱某给姜某的转账,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是否构成婚约彩礼?案件事实发生在10年前,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过期”?朱某已经去世,朱女士作为非婚约关系一方,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返还?
经过深入地研习案情,以上难点逐一击破:朱某与姜某之间存在婚约关系,涉案财产构成婚约彩礼,姜某应当返还。朱某生前一直向姜某提出返还请求,本案诉讼时效并未经过。尽管朱女士并非婚约关系的主体,但姜某拒绝返还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朱女士的继承权,故朱女士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返还。姜某拒绝返还涉案财产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由于朱某生前仅要求姜某返还相关款项,对于房屋和车辆登记在姜某名下并无异议,故本案只能主张由姜某返还相应的钱款而非房产或车辆本身。
法院认为,朱某与姜某曾为恋人关系,朱某转账的88万元、支付的购房款300万元和购车款50万元,系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彩礼。因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朱某生前曾主张过返还相关款项,因此,姜某取得的上述财产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朱女士作为朱某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直接向姜某主张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姜某依法返还朱女士438万元及利息,姜某没有提起上诉,现该案已经全额执行完毕。
青岛联合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雅娟表示,本案事实行为距今已经十年之久,证据极少,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又极为复杂,穿插着婚约财产纠纷、继承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多重身份和财产关系,错过任何一个细节都会招致败诉的风险。
在接受委托之初,朱女士仅寄希望于争取购房款和购车款,对于88万元彩礼并不抱有信心。判决结果远远超乎预期,而且在执行阶段也帮助朱女士顺利实现合法权益,让“纸上权利”得以兑现。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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