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零容忍”严惩虚假陈述

青岛早报 2022-01-22 05:56 大字

[摘要]看点

早报1月21日讯 庭审审判时否认收到退货,到公安机关调查时却又反转承认收到退货……针对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青岛某机械公司恣意隐瞒案件客观事实而作出虚假陈述,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黄岛区人民法院对在案件中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对其不诚信行为罚款十万元。

在青岛某机械公司作为原告主张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孙某抗辩其已退货5台应扣减相应款项。但在一、二审数次庭审中,青岛某机械公司均否认收到退货,因孙某仅提交一张并非原告签收的物流单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收到退货,故法院对被告抗辩未予采信。后被告孙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某 (青岛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 (青岛某机械公司员工)诈骗,在公安机关调查中,青岛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认可收到了退货。据此,孙某以公安笔录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法院再审后,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中,青岛某机械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在公安机关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据此,法院支持被告孙某关于退货的主张,将该部分款项从孙某应付货款中扣减。

对此,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青岛某机械公司关于是否收到退货这一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与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的表述截然相反,其在法院审理期间恣意隐瞒案件客观事实而作出虚假陈述,严重违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司法秩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理念背道而驰,依法应予严惩。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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