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濒危野生动物惩罚性赔偿9.9万

青岛早报 2021-01-30 05:08 大字

早报1月29日讯 2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某艺术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判决某艺术中心赔偿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这是全国首起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艺术中心在经营过程中,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宰杀并出售1条,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1条;出售1只穿山甲中的2.5斤;购入熊掌4只、出售1只,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半成品棕熊熊掌1只。上述野生动物部分被某艺术中心作为菜品对外销售。

经鉴定,扣押的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简称 “三有动物”);扣押的熊掌为棕熊所有,棕熊被列入1989年颁布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穿山甲2020年6月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某艺术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为83000元。经专家评估,某艺术中心非法收购、出售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共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艺术中心签署了劳务代偿同意书,同意本案部分惩罚性赔偿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最终,判决某艺术中心赔偿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其中74126元限期缴纳,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法院指定协助执行单位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管理和指导,最迟于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

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对预防同类型损害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与被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被告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和教育的功能,有利于督促被告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预防同类型损害的发生。在法院主持下,被告某艺术中心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协商一致,愿意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务方式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惩罚性赔偿。劳务代偿工作由法院确定的协助执行单位管理和指导,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对劳务代偿进行监督,如被告未能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或者提供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未能经法院审核通过,则仍应承担判决确定的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通讯员 吕佼 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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