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楼加装电梯告别“全票通过”
岁末年初,青岛市民迎来一个重磅红利,《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加装电梯征求意见的比例范围进行了重新调整,随着比例范围的适当放宽,将为青岛市加装电梯工作的开展按下“快进键”。
取消“一票否决权”
近年来,为破解老年人“爬楼难”的问题,全国不少地方都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上日程,然而在实际推进中,不少老楼加装电梯项目由于少数邻居的反对而搁浅。 “青岛市原政策要求加装电梯需经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虽然能将居民矛盾控制在最小范围,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市老楼加装电梯的速度,无法满足有加装意愿和刚性需求群体意愿。 ”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工作人员说。
老楼加装电梯,如何权衡各方利益?记者研究发现,新出台的《办法》中充分遵循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业主知情权和表达权,充分征求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重点征求加装电梯后可能直接影响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为了圆更多居民的“电梯梦”,《办法》明确规定,业主之间经过充分友好协商,但确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表决:由本单元(本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此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整栋楼座,以整栋楼座为单位申请的,由本栋楼座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经适房也可以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拓展了加装电梯的适用范围。明确提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且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既有住宅,适用加装电梯政策。同时,以下类型住宅同样适用:
住宅原规划设计方案中设有电梯,也建设了电梯井,但未实际安装电梯的房屋,在业主协商一致后,可直接采购电梯设备,按要求办理电梯安装开工告知、设备监督检验等手续;
住宅底层为二层及以上网点或高度为7米及以上平台的,居民需经网点或平台入户,可依托网点或平台加装电梯;
依法依规建设的城镇旧村改造回迁房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有(集体)产权住宅,实际为个人所有未办理个人房产证的,产权单位能提供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说明且产权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干休所、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已向个人发放房产证的房屋,或产权单位能提供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且产权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此外,前期建设手续不全,已经建成入住但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应当在补齐有关建设手续,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具备办理个人房产证条件后,再按本办法加装电梯。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除了以上变化外,此次《办法》中还进一步完善了矛盾化解机制,更加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工作人员介绍,老楼加装电梯虽是居民自治项目,政府不能强制干预,但有时仍需帮一把,因此《办法》还突出了基层组织作用。
其中多项条款中明确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的应有作用和应尽职责,对基层组织提出了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求情况的摸查,建立工作台账;负责成立服务机构、纳入窗口服务,做好宣传发动、服务指导、业务办理等工作,引导各利益相关方按照“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妥善化解矛盾。
与此同时,《办法》也进一步优化明确办理流程,大致分为征求意愿、编制初步方案、签订书面协议、提交申请、出具设计方案、方案公示、办理规划审查等手续、竣工验收等九个环节。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还新增了若干引导性条款。比如鼓励区市政府建立“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工作机制,在老旧小区改造时,统筹推进加装电梯。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降低加装成本。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依法探索代建式、租赁式等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鼓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配套项目实施计划,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有关费用。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机制,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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