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二)

半岛都市报 2021-01-01 02:51 大字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五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户籍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有合法住所且实际居住满3年(在居住地所在区市连续居住)、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半岛全媒体记者高晓飞整理

新闻推荐

国网青岛供电公司推行“党建+网格化”电力服务模式 提升供电服务群众能力

□通讯员梁青记者张思凯报道本报青岛讯“在疫情期间,网格化供电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证核酸检测通知不遗漏不...

青岛新闻,故乡情,家乡事!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青岛,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