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可申请自行发布房源信息

青岛晚报 2020-10-13 06:30 大字

本报10月12日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修订了《青岛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办法规定,市房屋交易机构作为本市存量房交易工作实施机构,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各区(市)房屋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事务性工作。

按照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的,应当核验相关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服务平台查询房地产权属状况。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通过服务平台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经纪合同,并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屋交易机构进行备案,及时发布房源信息。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流程,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存量房经纪合同撮合达成交易的,应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网签操作服务。在提供网签操作服务时,应当核验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并查验房屋权属状况。经查验无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服务平台为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网签手续,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屋交易机构进行备案。

房地产权利人不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或者出租存量房的,可向房屋所在辖区房屋交易机构申请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自行达成交易的,房屋交易机构或授权的网签服务点应当通过服务平台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网签备案服务。

按照要求,市房屋交易机构应主动加强与金融、公证等机构协作,利用网签备案系统,搭建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资金监管服务。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可自行选择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经纪机构在为当事人办理网签备案时,应书面询问交易当事人是否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资金监管的,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记者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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