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文章被起诉 网络时代自媒体如何避开侵权“坑”?
当今信息化社会,我们已经进入了自媒体时代,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各类自媒体平台,发挥着重要的信息传播作用。然而,自媒体平台因其自由化、即时性、匿名性,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虚假信息的扩散。这不,某微信公众号转发文章就惹来了官司,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公众号转发文章被指侵权
2018年8月,某第三人个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业主诉求信,披露了某地产公司建设项目装修、施工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表达了业主的意见要求,希望地产公司尊重业主诉求,积极解决问题等。在看到这篇文章后,某传媒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予以转发,此条公众号转发后,阅读量达1000人次并引发多条跟帖留言。
2个月后,该地产公司以文章为作者主观臆断,传媒公司未经查实即传播此文章,给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影响,并造成了商业信誉损失为由,将某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名誉损失。
及时删帖消除影响
原告房地产公司称,其名下的地产项目具有企业名称、品牌及产品服务价值,多年来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及较高的美誉度,被告未经调查了解,转发不实言论和图片,误导读者,削减了品牌名誉度,对项目销售产生了一定影响。传媒公司承认曾转载过该篇文章,但自身作为新闻媒体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没有侵犯对方商业信誉的主观恶意,原告启动维权时,被告已及时删除了全部转载文章并公开道歉,在主动消除影响方面做了积极行动,防止被进一步转发扩散,其行为并未对原告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自媒体转发文章避免“惹是生非”!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网络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传媒公司转载一封业主诉求信的文章,虽然该文章系业主向开发商指出存在问题以及提出自身诉求,但其中涉及不当词语描述,部分违背客观事实,其言论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波动,但鉴于被告及时删除了转发的全部文章且已经公开道歉,属于主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行为,且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项目品牌和销售受到影响,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别让网络维权网络监督成为网络侵权!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与新媒体的发展,互联网自媒体日渐兴起,具有流量大、影响力强的特征。微信、微博等自媒体舆论传播媒介,既发挥着传播信息的作用,又是社会舆论的一种新兴表现形式,其正当合法的舆论监督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自媒体对外发布的消息,应当尽到必要审查,如实报道、力求措辞适当,避免夸大性的描述,加强网络自律,否则将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来源:青岛市黄岛区法院
原标题:《转发文章被起诉,自媒体如何避开侵权“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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