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为养老机构增发疫情防控补贴
本报3月19日讯近日,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加强疫情防控、克服经营困难、健康稳定发展。
按照《通知》,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老年人和在岗工作人员数量,按照每位入住机构老年人每月增发30元的补贴标准,为养老机构增发运营补贴。按照每位在岗工作人员每月增发300元的补贴标准,为在岗工作人员增发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1:1的比例分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要落实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2020年2月起,对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属于大型企业的,以及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3个月。(记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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