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不分类 个人最高罚200元

青岛早报 2019-12-12 06:15 大字

备受关注的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办法》12月11日正式公布,根据该 《办法》,青岛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和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将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采用“四分法”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办法》规定,青岛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 (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其中,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循环利用的废弃物;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餐厨废弃物相关规定执行。建筑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废弃物相关规定执行。

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根据《办法》,青岛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实施信息化、智能化管理。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实行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生活垃圾等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

《办法》规定,青岛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各自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农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责任人;村(社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其单位为责任人;村(社区)范围内的集贸市场、商场商铺、餐饮服务等,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须按照规定设置、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和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及时制止破坏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按照规定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

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园林修剪作业产生的枯树、枝条、树叶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牲畜粪便、炉渣煤灰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垃圾不分类单位最高罚5万

《办法》规定,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应当运输至规定场所进行分类、拆解、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至具有资质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厨余垃圾 (湿垃圾)和其他垃圾 (干垃圾)应当运输至规定场所处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综合执法)部门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办法》同样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的法律责任问题。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在城市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农村区域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其中,对于不按照《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将从重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的,责令改正,处5000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等违反规定的,最高也将处以10万元罚款。

培养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习惯

《办法》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培养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美丽乡村、卫生镇村等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鼓励搭建公众参与平台,采用积分兑换、文明评比等方式引导公众自觉开展垃圾分类。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示范活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置。拒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导致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本版撰稿 记者 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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